第2节(3 / 4)
谋杀糖小熙也茫然地抬头说:
“他们留的qq和群号也没有,qq和群号会写错怎么会压根没有呢?”
天客来举着单反相机给大家看,刚刚拍到的照片里什么都没有。
“dv也是,什么也没有!”
这时九个人的手机同时响起,各种震动和铃声此起彼伏的响成一片,有手快的接通电话都赶紧把耳朵拿开:
“谁给我打电话放摇滚乐!”
“那是重金属!”
老玉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他觉得骨架软可能出事了。
10分钟后赶到咖啡屋的警察听完老玉米他们的陈述把所有人带回局里询问。
第二天上午的案情汇报会上上来一个消息:
第18具尸体在二楼刘美娟上吊的地方被发现,脚下没有任何凳子什么的,只有一摊水。
古佳,平面模特,21岁。和妹妹古素都是老玉米城市探险小组的成员。
三天后古素将老玉米和全体组员告上法庭,要求合计赔偿188万。
另外一条消息是:
当晚朝内81号没有人值班,三个被叫去做询问笔录的保安是快2点才回到值班室的。
3、做鬼也不放过你
古素、古佳的父母从东北老家来了,劈头把老玉米打得嘴角流血,老玉米低头没说话,几个女组员上去劝全被老两口骂个狗血淋头,老玉米深深地给老两口鞠了一躬,被古素爸一脚踹到墙角,几个组员扶着喃喃自语的老玉米离开了:
“都怨我!鸡觅食明明已经看见了,我应该回去救她的,那时候抢救或做人工呼吸什么的一定来得及!都怨我啊!”
“你瞎自责什么啊!上去的时候还好好的,一起走的时候怎么就没了,你怎么知道吊在那里晃荡着的就是骨架软啊?”
“就是就是!那地方太邪了,说实话老玉米我们真不该去!”
“都什么时候了!别互相瞎埋怨了!看法院怎么判吧!什么判决我都跟大家顶着!”
“不会罚咱们好多钱吧?我可没什么积蓄!”
老玉米委托了一个律师去应诉。
法庭上老两口声泪俱下,旁听的好多组员都哭了,老两口当着法官的面打了古素一个大耳光说没照顾好姐姐,三口人哭成一团。
判决书下来了,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发起组织者米先生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出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报警、救助义务等为由驳回了古家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古家父母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我国,城市探险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活动方式。该种运动一般有多人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探险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探险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探险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就米先生与古佳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的情况,一中院认为米先生是这次城市探险的发起者,同时也是组织者。根据查明的事实,米先生于2010年12月15日在电话预约的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应当说米先生在发起城市探险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一中院认为:首先,米先生也只是一个城市探险的爱好者,非专业人员,没有理由要求他们此时对风险的预见十分准确。且活动系经全体参加者同意,并非组织者个人行为。在事发当晚发现古佳失踪后后,米及全体队员采取了电话寻找直至报警求助等救助措施。米及全体组员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不能认为是没有积极救助。而古佳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理应了解该类活动所具有的特殊自然风险,但鉴于古佳毕竟在米先生组织的活动中遇难,给其父母带来巨大悲痛。出于道义上的考虑,一中院建议米先生向死者父母道歉,以使其心灵得到安慰。 ↑返回顶部↑
“他们留的qq和群号也没有,qq和群号会写错怎么会压根没有呢?”
天客来举着单反相机给大家看,刚刚拍到的照片里什么都没有。
“dv也是,什么也没有!”
这时九个人的手机同时响起,各种震动和铃声此起彼伏的响成一片,有手快的接通电话都赶紧把耳朵拿开:
“谁给我打电话放摇滚乐!”
“那是重金属!”
老玉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他觉得骨架软可能出事了。
10分钟后赶到咖啡屋的警察听完老玉米他们的陈述把所有人带回局里询问。
第二天上午的案情汇报会上上来一个消息:
第18具尸体在二楼刘美娟上吊的地方被发现,脚下没有任何凳子什么的,只有一摊水。
古佳,平面模特,21岁。和妹妹古素都是老玉米城市探险小组的成员。
三天后古素将老玉米和全体组员告上法庭,要求合计赔偿188万。
另外一条消息是:
当晚朝内81号没有人值班,三个被叫去做询问笔录的保安是快2点才回到值班室的。
3、做鬼也不放过你
古素、古佳的父母从东北老家来了,劈头把老玉米打得嘴角流血,老玉米低头没说话,几个女组员上去劝全被老两口骂个狗血淋头,老玉米深深地给老两口鞠了一躬,被古素爸一脚踹到墙角,几个组员扶着喃喃自语的老玉米离开了:
“都怨我!鸡觅食明明已经看见了,我应该回去救她的,那时候抢救或做人工呼吸什么的一定来得及!都怨我啊!”
“你瞎自责什么啊!上去的时候还好好的,一起走的时候怎么就没了,你怎么知道吊在那里晃荡着的就是骨架软啊?”
“就是就是!那地方太邪了,说实话老玉米我们真不该去!”
“都什么时候了!别互相瞎埋怨了!看法院怎么判吧!什么判决我都跟大家顶着!”
“不会罚咱们好多钱吧?我可没什么积蓄!”
老玉米委托了一个律师去应诉。
法庭上老两口声泪俱下,旁听的好多组员都哭了,老两口当着法官的面打了古素一个大耳光说没照顾好姐姐,三口人哭成一团。
判决书下来了,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发起组织者米先生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出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报警、救助义务等为由驳回了古家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古家父母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我国,城市探险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活动方式。该种运动一般有多人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探险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探险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探险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就米先生与古佳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的情况,一中院认为米先生是这次城市探险的发起者,同时也是组织者。根据查明的事实,米先生于2010年12月15日在电话预约的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应当说米先生在发起城市探险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一中院认为:首先,米先生也只是一个城市探险的爱好者,非专业人员,没有理由要求他们此时对风险的预见十分准确。且活动系经全体参加者同意,并非组织者个人行为。在事发当晚发现古佳失踪后后,米及全体队员采取了电话寻找直至报警求助等救助措施。米及全体组员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不能认为是没有积极救助。而古佳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理应了解该类活动所具有的特殊自然风险,但鉴于古佳毕竟在米先生组织的活动中遇难,给其父母带来巨大悲痛。出于道义上的考虑,一中院建议米先生向死者父母道歉,以使其心灵得到安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