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节(2 / 4)
其次是“摊丁入亩”的溢额多征问题。
“摊丁入亩”政策并不能维持固定的征税数额从而抑制人民逃避税收。康熙时代实行“永不加赋”的措施时,曾希望通过将丁口数额固定下来的方法来保证丁银征收,避免人丁流失,加强对人民的控制。但是由于“永不加赋”的措施表面上固定人丁数额,实质上却无法使人丁附着于土地之上。“永不加赋”并非“毋增毋减,定为常额”,而实质上使人丁数字增多。由于“摊丁入亩”政策的丁银数字是建立在“永不加赋”的定额基础上,因而“摊丁入亩”政策施行之时,人民就负担了更为沉重的赋税。
关于实施“摊丁入亩”政策之后,丁银税额是否是清政府官方公布的定额数字,李曜曾经看过将清朝官方的定额数字与清乾隆年间各省编订的行省通志中相关材料所反映的实额数字制成的几张表格。
通过那几张表格,对各省丁银的实际征收情况来看,“摊丁入亩”政策反映出一些明显弊端。首先,大部分省份丁银出现增额,并非保持定额数字。换句话说,自“永不加赋”至“摊丁入亩”,统治者一直打着“定为常额,毋增毋减”、“天恩浩荡,亘古未有”的旗号,要求各省人民顺从地承担义务。所谓“有道明君”不过是更懂得如何缓和阶级矛盾,保证人民基本的生存条件,其总的出发点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永不加赋”、“摊丁入亩”政策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因而这些措施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清朝赋役体系的面貌。
其次,除了正额征收的丁银赋税外,还有很多巧立名目的额外税收,如江苏、安徽省除丁银征收外还有杂办银,亦属于徭役范围,但并非丁银正项。李曜当时主要心思是考证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前后,属于丁银正额范畴的赋税情况,因而无法考订那许多杂税。但他一直认为那些提到的杂派赋税仅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名目没有暴露出来。而仅从这些杂派税收堂而皇之与正额税收一起出现而言,就可以了解清代的赋税政策在控制税收、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上收效不大。
比较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各省丁银、人丁变化的情况,可将其分为四类,其中出现增丁情况的省份情况如下:
第二张表格表明,在第一张表格里涉及的十七个省中,共有十个省出现丁额增加的情况,从分布区域来看,这十个省遍布全国东西南北,既有富饶的江浙地区的省份,也有较为偏远的云南。可见,这种丁银增加的情况反映了摊丁之后总的赋税趋势。其中浙江、福建、湖北、云南四省情况最为突出,丁银数均超过了1.1万余两。
第二张表格还揭示了人丁两种不同的趋势:
其一,增丁、增丁银。九省中,六省有人丁加增的情况。清统治者自宣布“永不加赋”起将人丁数定为常额,不加增减。但事实表明,摊丁入亩之后,不仅丁银出现了增加,人丁也随之增加,剥削在摊丁之后实际上加重了。其中江苏布政司人丁增加16万之多,这固然与该地区经济发达有关系,但也清楚地表明清政府扩大了这一地区的征税范围。这些多余的人丁并不属于免赋的范畴,因而可以推测它是在摊丁入亩的过程中在各种名目下被巧妙地加进去的。可见“良法美政”也会被统治者找到制度的缺口,从而满足自己的统治需要。另外,广东地区的数据并不完整,其所谓新增丁口、额外升科人口及屯丁人数都没有在数据上表现出来,因而无法确知其人丁数字的增减情况。
其二,减丁、增丁银。出现丁银增加、人丁减少的情况的省份有两个——河南与福建。河南省属于传统的农业大省,人口土地众多,地主阶级势力较大,土地较为集中,绝大部分无地少地的贫农要么逃往外地谋生,要么沦为佃仆或雇工,以致人丁出现减少的情况,这种减少甚至达到100万以上,这也与河南省辖区在摊丁前后经历很多变动有关。河南与周边的省份互有归并的情况频繁发生,因而数字有较大变化。而福建地狭人多,很多人被迫采用其他的谋生方式,加之商贸活动比较发达,大量人口脱离农业,因而也出现人丁减少现象。福建省大部分土地的拥有者虽然面临着人丁减少的压力,但可以依靠发达的租佃制为其提供足够劳动力。由于土地成为丁银征收的依据,在国家的赋税政策改革的压力之下,地主不得不将自己通过租佃制度得来的利润上缴给国家,即便是国家提高了丁银征收数额之后。
虽然受到各种原因影响,这种丁银加增的趋势并非十分的明显,但在大力推行“摊丁入亩”的雍正朝,就已经出现了这样大范围的赋税增加情况,这不得不归结为“摊丁入亩”政策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政府加在土地上的丁银实际上由贫苦的佃农雇工承担。丁银并入地赋一起征收,土地成为征收赋税的凭据,表面上无地少地的贫民因此摆脱了丁银的征收,实际上,为了维持生计,他们不得不租用地主土地或出卖劳动力,沦为地主的佃农、雇工。清代租佃经济在清初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也表明,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仆雇工。正如《中国通史》论述的“从商品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到边远的贵州地区,从江南到江北,雇佣长短工进行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这样,佃农雇工就成为大部分土地的真正劳作者。他们或通过交纳地租,或通过领取工值的方式谋生。但显然地主在产品分配中占据绝大部分,佃农雇工仍然徘徊在贫困线上。因此,这些赋税钱粮的真正负担者仍然是佃农雇工。
再一个没有解决的,则是“减丁”背后的“流民问题”。
第三张表格表明,在以上各省中直隶、陕西二省丁银减少数额均达到1.1万多两以上,减幅较大。陕西人丁减少竟达10万以上。这主要是由于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人民负担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赋税的情况愈演愈烈。雍正无法维持康熙五十年固定数额,只好减少数额,试图延缓人民逃亡的趋势。人丁的减少表明了另一个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农民逃亡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雍正时期前承康熙,后启乾隆,是康乾盛世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政治清明,社会较为稳定,经济相对发达,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并不频繁,按照常理推测,人口必然处于增长的态势。因而此时人丁的减少无疑是在重税之下产生的。据《清朝通典》载“(雍正六年),川陕总督奏:湖广、广东、广西等省民人挈眷入川逃荒者……。上谕,去岁湖广、广东并非甚歉之岁,江西广西并未题成灾,何远赴四川者如此之众?此皆本省大小官吏平日全无抚绥,以致百姓失所……”这则材料清楚地表明,上述四省人民流入四川并非灾荒之故,而是迫于重赋而背井离乡。
雍正时期的流民问题发展到乾隆时,其规模和范围日渐扩大。据《清会典事例》,“(乾隆五年),议奏寄居奉天府流民设法行遣,陆续令回原籍”;“(乾隆八年)奏准山西陕西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甚多”;“(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挈眷者,止许取妻子”;“(乾隆十二年)题准,挈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右保结,将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而据《清朝通典》,“(乾隆二十七年)定内地流民潜入宁古塔之禁。其现在查出宁古塔种地流民,于吉林乌拉伯部都纳等处安插,编入里甲”,“(乾隆二十八年),定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稽查之例。凡棚民有室家者,准其隶籍编入,其单身赁垦之人,令于原籍州县颁给印票,及认识亲族保领方许编入保甲”。
由此证明,乾隆年间大批流民涌向东北或东南沿海,他们的目的地越来越趋向原本自然环境较差的地区,如宁古塔原为清政府流放犯人的地方。这表明,清统治者希望通过“摊丁入亩”政策减轻赋役负担、安辑人民来固定税收的方法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他们无法控制赋税征收从而稳定社会。
可见,“摊丁入亩”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减轻人民负担,相反,它促使大批农民逃往外地,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
另外,“摊丁入亩”也没有解决因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商民流动问题。据《清文献通考》,“(乾隆二十二年),……定保甲之法,凡客民在内地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类顺编,其往来商贾,踪迹无定,责令客长查察。……矿厂丁户,责令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各处煤窑,责令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摊丁入亩”政策同样没有处理好工商行业的发展的问题。
正是因为当时看《雍正王朝》时对这个问题的深究,李曜才会知道,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人民的负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这足以令人窥探到清代赋役体系微露的衰亡征兆。就“摊丁入亩”政策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统治者将有一定资产的中间民户阶层通过土地固定下来保证赋税征收。但上层富户仍然通过种种渠道逍遥于制度之外,大批依靠租佃方式谋生的贫民始终都是整个剥削的主要承担者。这也表明实际上“摊丁入亩”政策改变的只是赋役制度的形式,它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剥削的基础。
对于这个问题,李曜觉得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其实也简单。归根结底只有两个字:特权!
不能解决特权问题,底层民众永远享受不到真正的实惠,公平的实惠。
因此,他才会提出“上至圣人,下至农商,均不免除”。但不免除只是原则,具体的实施,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困难,那些不甘心被“割肉”既得利益者,必然会不断的制造麻烦,这就是李曜必须提前考虑到,并且预留解决办法的事。实际上,一体收税,清朝也不是没有干过,这也算是一个可以作为他参考的例子。
那时节,清人入关之初,清廷为了巩固封建统治,依照官员的品级,优待或免除该户官员一定量的丁役,以使他们成为清朝统治的忠实拥护者。此外,为了表示对读书人的尊崇,清政府也免除了士人本身的差徭和一切杂办。
在这种不成文的制度下,特权阶级与民众的对立就成了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官绅户族自己不出役夫、不服徭役,同时还把部分税赋转移到贫民百姓身上,以耗羡为例,地方官经常不是按田赋向地方绅衿征收耗羡,而是把耗羡银转嫁到贫民身上,让贫民承担起本应由绅衿们承担的额外负担。如此悬殊的待遇差别,加上贫富分配的日益不公,使老百姓的心理无法获得平衡,反对和敌意的心理日益严重,这样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这也是康熙王朝末年民变和暴动日益频繁的原因。
绅衿已经享有法定的豁免杂项差徭的权利,但是他们还不满足,还谋求种种非法特权,其不法行径多种多样:出入官衙,包揽讼词;欺压小民,横行乡里;无视国法,抗交钱粮丁赋,或者将别人的土地挂在自己名下,免除杂役从中渔利等等。雍正帝对此十分痛恨:“种种卑污之事,难以悉数。”
绅衿的种种谋求非法权利的行为,既造成了平民与绅衿的对立,同时他们的不法行为也是产生吏治败坏的一种社会因素,他们腐蚀各级官员,同时,他们的这种行为同政府的法令和权力也发生了冲突。李曜觉得,国家要保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统治的稳定,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
雍正帝自然也明白这一点,于是他在即位之初,就开始实行打击劣绅贪官、进行耗羡归公的改革。当时,田文镜等地方官把这种弊端上报给中央,说各府厅州县的地方官“征收钱粮,滥加耗羡,绅衿上役不令与民一体完纳,任意减轻,而取偿于百姓小户”,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库收入、增加了人民负担,同时使政府与人民的矛盾逐步变得尖锐。雍正帝抓住问题的症结,把矛头指向缙绅,希图限制和剥夺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一体当差。
于是,雍正二年二月,雍正帝下令革除“官户”、“宦户”、“儒户”等名目,不给他们特权,让他们与百姓一同交纳钱粮和耗羡,一同当差服役。敢于违抗的绅衿,敢于隐瞒的地方官,一旦查出,即行重处。雍正帝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要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稍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过了两年,雍正帝再次重申了绅衿只能免自己一人丁粮差役的政策,强调其子孙和家族成员不能减免。
地主绅衿从皇帝、朝廷那里得到的特权,已相沿七八十年,现在新皇帝要予以剥夺,他们自然不会甘心。于是在实行士民一体当差的过程中,就引发了一场场激烈的剥夺与反抗的斗争。
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是第一个响应士民一体当差的人,雍正元年,他贴出布告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布告刚一贴出,就引起了众监生的不满。恰好当时的县学教官杨卓生向来和张可标不和,他借此机会煽动众监生闹事,控告张可标贪婪不法,反对这一政策的落实。雍正帝得知此事后,一方面命令河南巡抚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的行径,另一方面严厉惩处了杨卓生和领头闹事的学生,这才稳定了巩县的社会秩序,保住了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顺利执行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返回顶部↑
“摊丁入亩”政策并不能维持固定的征税数额从而抑制人民逃避税收。康熙时代实行“永不加赋”的措施时,曾希望通过将丁口数额固定下来的方法来保证丁银征收,避免人丁流失,加强对人民的控制。但是由于“永不加赋”的措施表面上固定人丁数额,实质上却无法使人丁附着于土地之上。“永不加赋”并非“毋增毋减,定为常额”,而实质上使人丁数字增多。由于“摊丁入亩”政策的丁银数字是建立在“永不加赋”的定额基础上,因而“摊丁入亩”政策施行之时,人民就负担了更为沉重的赋税。
关于实施“摊丁入亩”政策之后,丁银税额是否是清政府官方公布的定额数字,李曜曾经看过将清朝官方的定额数字与清乾隆年间各省编订的行省通志中相关材料所反映的实额数字制成的几张表格。
通过那几张表格,对各省丁银的实际征收情况来看,“摊丁入亩”政策反映出一些明显弊端。首先,大部分省份丁银出现增额,并非保持定额数字。换句话说,自“永不加赋”至“摊丁入亩”,统治者一直打着“定为常额,毋增毋减”、“天恩浩荡,亘古未有”的旗号,要求各省人民顺从地承担义务。所谓“有道明君”不过是更懂得如何缓和阶级矛盾,保证人民基本的生存条件,其总的出发点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永不加赋”、“摊丁入亩”政策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因而这些措施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清朝赋役体系的面貌。
其次,除了正额征收的丁银赋税外,还有很多巧立名目的额外税收,如江苏、安徽省除丁银征收外还有杂办银,亦属于徭役范围,但并非丁银正项。李曜当时主要心思是考证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前后,属于丁银正额范畴的赋税情况,因而无法考订那许多杂税。但他一直认为那些提到的杂派赋税仅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名目没有暴露出来。而仅从这些杂派税收堂而皇之与正额税收一起出现而言,就可以了解清代的赋税政策在控制税收、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上收效不大。
比较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各省丁银、人丁变化的情况,可将其分为四类,其中出现增丁情况的省份情况如下:
第二张表格表明,在第一张表格里涉及的十七个省中,共有十个省出现丁额增加的情况,从分布区域来看,这十个省遍布全国东西南北,既有富饶的江浙地区的省份,也有较为偏远的云南。可见,这种丁银增加的情况反映了摊丁之后总的赋税趋势。其中浙江、福建、湖北、云南四省情况最为突出,丁银数均超过了1.1万余两。
第二张表格还揭示了人丁两种不同的趋势:
其一,增丁、增丁银。九省中,六省有人丁加增的情况。清统治者自宣布“永不加赋”起将人丁数定为常额,不加增减。但事实表明,摊丁入亩之后,不仅丁银出现了增加,人丁也随之增加,剥削在摊丁之后实际上加重了。其中江苏布政司人丁增加16万之多,这固然与该地区经济发达有关系,但也清楚地表明清政府扩大了这一地区的征税范围。这些多余的人丁并不属于免赋的范畴,因而可以推测它是在摊丁入亩的过程中在各种名目下被巧妙地加进去的。可见“良法美政”也会被统治者找到制度的缺口,从而满足自己的统治需要。另外,广东地区的数据并不完整,其所谓新增丁口、额外升科人口及屯丁人数都没有在数据上表现出来,因而无法确知其人丁数字的增减情况。
其二,减丁、增丁银。出现丁银增加、人丁减少的情况的省份有两个——河南与福建。河南省属于传统的农业大省,人口土地众多,地主阶级势力较大,土地较为集中,绝大部分无地少地的贫农要么逃往外地谋生,要么沦为佃仆或雇工,以致人丁出现减少的情况,这种减少甚至达到100万以上,这也与河南省辖区在摊丁前后经历很多变动有关。河南与周边的省份互有归并的情况频繁发生,因而数字有较大变化。而福建地狭人多,很多人被迫采用其他的谋生方式,加之商贸活动比较发达,大量人口脱离农业,因而也出现人丁减少现象。福建省大部分土地的拥有者虽然面临着人丁减少的压力,但可以依靠发达的租佃制为其提供足够劳动力。由于土地成为丁银征收的依据,在国家的赋税政策改革的压力之下,地主不得不将自己通过租佃制度得来的利润上缴给国家,即便是国家提高了丁银征收数额之后。
虽然受到各种原因影响,这种丁银加增的趋势并非十分的明显,但在大力推行“摊丁入亩”的雍正朝,就已经出现了这样大范围的赋税增加情况,这不得不归结为“摊丁入亩”政策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政府加在土地上的丁银实际上由贫苦的佃农雇工承担。丁银并入地赋一起征收,土地成为征收赋税的凭据,表面上无地少地的贫民因此摆脱了丁银的征收,实际上,为了维持生计,他们不得不租用地主土地或出卖劳动力,沦为地主的佃农、雇工。清代租佃经济在清初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也表明,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仆雇工。正如《中国通史》论述的“从商品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到边远的贵州地区,从江南到江北,雇佣长短工进行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这样,佃农雇工就成为大部分土地的真正劳作者。他们或通过交纳地租,或通过领取工值的方式谋生。但显然地主在产品分配中占据绝大部分,佃农雇工仍然徘徊在贫困线上。因此,这些赋税钱粮的真正负担者仍然是佃农雇工。
再一个没有解决的,则是“减丁”背后的“流民问题”。
第三张表格表明,在以上各省中直隶、陕西二省丁银减少数额均达到1.1万多两以上,减幅较大。陕西人丁减少竟达10万以上。这主要是由于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人民负担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赋税的情况愈演愈烈。雍正无法维持康熙五十年固定数额,只好减少数额,试图延缓人民逃亡的趋势。人丁的减少表明了另一个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农民逃亡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雍正时期前承康熙,后启乾隆,是康乾盛世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政治清明,社会较为稳定,经济相对发达,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并不频繁,按照常理推测,人口必然处于增长的态势。因而此时人丁的减少无疑是在重税之下产生的。据《清朝通典》载“(雍正六年),川陕总督奏:湖广、广东、广西等省民人挈眷入川逃荒者……。上谕,去岁湖广、广东并非甚歉之岁,江西广西并未题成灾,何远赴四川者如此之众?此皆本省大小官吏平日全无抚绥,以致百姓失所……”这则材料清楚地表明,上述四省人民流入四川并非灾荒之故,而是迫于重赋而背井离乡。
雍正时期的流民问题发展到乾隆时,其规模和范围日渐扩大。据《清会典事例》,“(乾隆五年),议奏寄居奉天府流民设法行遣,陆续令回原籍”;“(乾隆八年)奏准山西陕西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甚多”;“(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挈眷者,止许取妻子”;“(乾隆十二年)题准,挈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右保结,将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而据《清朝通典》,“(乾隆二十七年)定内地流民潜入宁古塔之禁。其现在查出宁古塔种地流民,于吉林乌拉伯部都纳等处安插,编入里甲”,“(乾隆二十八年),定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稽查之例。凡棚民有室家者,准其隶籍编入,其单身赁垦之人,令于原籍州县颁给印票,及认识亲族保领方许编入保甲”。
由此证明,乾隆年间大批流民涌向东北或东南沿海,他们的目的地越来越趋向原本自然环境较差的地区,如宁古塔原为清政府流放犯人的地方。这表明,清统治者希望通过“摊丁入亩”政策减轻赋役负担、安辑人民来固定税收的方法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他们无法控制赋税征收从而稳定社会。
可见,“摊丁入亩”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减轻人民负担,相反,它促使大批农民逃往外地,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
另外,“摊丁入亩”也没有解决因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商民流动问题。据《清文献通考》,“(乾隆二十二年),……定保甲之法,凡客民在内地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类顺编,其往来商贾,踪迹无定,责令客长查察。……矿厂丁户,责令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炉头等,编查各处煤窑,责令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摊丁入亩”政策同样没有处理好工商行业的发展的问题。
正是因为当时看《雍正王朝》时对这个问题的深究,李曜才会知道,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人民的负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这足以令人窥探到清代赋役体系微露的衰亡征兆。就“摊丁入亩”政策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统治者将有一定资产的中间民户阶层通过土地固定下来保证赋税征收。但上层富户仍然通过种种渠道逍遥于制度之外,大批依靠租佃方式谋生的贫民始终都是整个剥削的主要承担者。这也表明实际上“摊丁入亩”政策改变的只是赋役制度的形式,它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剥削的基础。
对于这个问题,李曜觉得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其实也简单。归根结底只有两个字:特权!
不能解决特权问题,底层民众永远享受不到真正的实惠,公平的实惠。
因此,他才会提出“上至圣人,下至农商,均不免除”。但不免除只是原则,具体的实施,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困难,那些不甘心被“割肉”既得利益者,必然会不断的制造麻烦,这就是李曜必须提前考虑到,并且预留解决办法的事。实际上,一体收税,清朝也不是没有干过,这也算是一个可以作为他参考的例子。
那时节,清人入关之初,清廷为了巩固封建统治,依照官员的品级,优待或免除该户官员一定量的丁役,以使他们成为清朝统治的忠实拥护者。此外,为了表示对读书人的尊崇,清政府也免除了士人本身的差徭和一切杂办。
在这种不成文的制度下,特权阶级与民众的对立就成了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官绅户族自己不出役夫、不服徭役,同时还把部分税赋转移到贫民百姓身上,以耗羡为例,地方官经常不是按田赋向地方绅衿征收耗羡,而是把耗羡银转嫁到贫民身上,让贫民承担起本应由绅衿们承担的额外负担。如此悬殊的待遇差别,加上贫富分配的日益不公,使老百姓的心理无法获得平衡,反对和敌意的心理日益严重,这样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这也是康熙王朝末年民变和暴动日益频繁的原因。
绅衿已经享有法定的豁免杂项差徭的权利,但是他们还不满足,还谋求种种非法特权,其不法行径多种多样:出入官衙,包揽讼词;欺压小民,横行乡里;无视国法,抗交钱粮丁赋,或者将别人的土地挂在自己名下,免除杂役从中渔利等等。雍正帝对此十分痛恨:“种种卑污之事,难以悉数。”
绅衿的种种谋求非法权利的行为,既造成了平民与绅衿的对立,同时他们的不法行为也是产生吏治败坏的一种社会因素,他们腐蚀各级官员,同时,他们的这种行为同政府的法令和权力也发生了冲突。李曜觉得,国家要保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统治的稳定,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
雍正帝自然也明白这一点,于是他在即位之初,就开始实行打击劣绅贪官、进行耗羡归公的改革。当时,田文镜等地方官把这种弊端上报给中央,说各府厅州县的地方官“征收钱粮,滥加耗羡,绅衿上役不令与民一体完纳,任意减轻,而取偿于百姓小户”,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库收入、增加了人民负担,同时使政府与人民的矛盾逐步变得尖锐。雍正帝抓住问题的症结,把矛头指向缙绅,希图限制和剥夺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一体当差。
于是,雍正二年二月,雍正帝下令革除“官户”、“宦户”、“儒户”等名目,不给他们特权,让他们与百姓一同交纳钱粮和耗羡,一同当差服役。敢于违抗的绅衿,敢于隐瞒的地方官,一旦查出,即行重处。雍正帝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要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稍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过了两年,雍正帝再次重申了绅衿只能免自己一人丁粮差役的政策,强调其子孙和家族成员不能减免。
地主绅衿从皇帝、朝廷那里得到的特权,已相沿七八十年,现在新皇帝要予以剥夺,他们自然不会甘心。于是在实行士民一体当差的过程中,就引发了一场场激烈的剥夺与反抗的斗争。
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是第一个响应士民一体当差的人,雍正元年,他贴出布告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布告刚一贴出,就引起了众监生的不满。恰好当时的县学教官杨卓生向来和张可标不和,他借此机会煽动众监生闹事,控告张可标贪婪不法,反对这一政策的落实。雍正帝得知此事后,一方面命令河南巡抚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的行径,另一方面严厉惩处了杨卓生和领头闹事的学生,这才稳定了巩县的社会秩序,保住了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顺利执行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