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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至8条、第10条、第11条、第11之1条、第20至21
  条、第23至26条修正草案”决议通过,函请立法院审议。
  草案说明: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自中华民国四十四年六月三日公佈起……直至今日修法总计十二次,
  但警示效果明显不符社会期待,国内吸毒人口仍逐年攀升,特殊营业场所氾滥成灾,毒品入
  侵校园问题日益严重,造成社会动盪人民恐慌,为保障守法者权利,实有修正并提高本条例
  罚则之必要,以维持民生安定。
  主席开啟麦克风:「报告院会,本案表决前先由各党团推派一人上台发言,每人限时三
  分鐘,首先请徐委员琼香。」
  「各位同仁大家好,最近收到不少私讯,问我是不是有厌世倾向?昨晚睡到一半突然想
  起这道幽默话题,肚子笑得好痛好痛,因为先前的酒驾新法与今天的修正草案……许多乡民
  认为本人曾经受害,对导正社会风气的大业才如此激进,这边统一回答其实没有,既然媒体
  在传就直说了,没错我和柯理易委员出身在同个育幼院,没有爸妈、没有兄弟姊妹,不过在
  成长的过程中……身边也没有朋友被酒驾撞、没有染毒癮,我纠正法律不为报復,纯粹让治
  安变得更加优良,传承子孙正确的价值观,生生不息绵延不绝,上次开会大家记不记得?本
  党团在本案逕付二读表决前举出六张告示牌,我想不必多说,现行法吓阻不了毒品猖獗已成
  事实,这点争论无用,修正肯定得做,我们只需探讨如何改变才治理得了社会现况,且无其
  于衍生,一定有人认为触犯二至四级毒品条例……就处以极刑实属严重,我强势回答一点也
  不,回想邻近的东南亚国家如何订定这块?他们更激进、更迅速、甚至每天都在眾目睽睽下
  上演就地正法,效果卓越不容置疑,有目共睹不在话下,人民对施政满意大力支持,台湾政
  府应该效仿,这比官员从国外视察带回一堆狗屁政策都还有用,根本浪费国家公帑,毒品依
  成癮性与滥用程度还是得做等级区分,第2条文不能删除,但奉公守法的百姓才不管这段,
  是否吸毒就是有或无的简单差别,明确定义这道门槛,让所有人根深柢固知道胆敢跨越就是
  死刑,没有商量馀地且强硬执行,我敢说……短时间吸毒人口将会以最快的速度急遽减少,
  本席在此人格担保!」
  「谢谢徐委员,下一位司徒委员夏夕。」
  「主席早安,确实,东南亚不少国家的制裁手段非常激烈,毒犯当街往生司空见惯,但
  情况都是一级毒品,罚则和台湾的现行法相比下来可以说是一模一样,徐委员说词有失严谨
  ,要这么比较我也会说,凡吸菸者处以死刑怎么样?反正都会成癮,要举例国外我也会,就
  欧洲吧,部份毒品在某些地区甚至合法,因危害不大,或常做医疗用途,试问又该如何解释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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